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延长领取支付
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35岁
1415
1132
-
≥35岁
1470
1176
941
满10年不满25年
<45岁
≥45岁
1520
1216
973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16年4月1日开始执行。本通知有效期为2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