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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上海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05

来源:北京点米科技一站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延长领取支付

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35岁

1415

1132

-

≥35岁

1470

1176

941

满10年不满25年

<45岁

≥45岁

1520

1216

973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16年4月1日开始执行。本通知有效期为2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