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咨询服务公司与甲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合作协议,咨询服务公司按照甲企业的要求对外招聘员工,李某通过应聘,与咨询服务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注明了李某被派遣到甲企业工作,工资报酬、福利等均由甲企业支付给咨询公司,再由咨询公司支付给李某。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王某因劳动报酬减少,将甲企业列为被诉人,同时将咨询服务公司列为第三人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对王某做出驳回其申诉的裁决。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注意到劳务派遣这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或者派遣单位出现劳动争议时,因国家并未出台针对这种特殊的劳动关系的劳动纠纷、主体等问题的规定,被诉人到底是用工单位,还是派遣单位其法律尚未明确。
有部份专家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劳动关系主体间的争议,化解他们之间的纠纷。因此,当事人是不是所发生争议的劳动关系主体,是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从李某的申诉请求来看,李某与咨询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虽然李某忽略了自己与咨询服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甲企业作为被诉人。但在提请仲裁时,被诉人只能是劳动合同中的派遣单位,即咨询服务公司,而不是甲企业。
另一部份专家认为,李某将甲企业及咨询服务公司作为被诉人也不是完全无道理,作为派遣单位的咨询服务公司应遵守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内容,而作为用工单位的甲企业有责任监督派咨询服务公司,按双方的约定履行,所以李某在提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时,应将咨询服务公司列为第一被诉人,而甲企业作为第二被诉人。
作为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希望能尽可能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所以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建立合作关系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按事先约定履行相应条款。如上述案例所述的因薪资报酬未按订立劳动关系时所约定的报酬给予劳动者的情况,在法律上派遣单位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的,劳动者提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作为被诉人的派遣单位无疑会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