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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中劳动者权益保护

发布日期:2023-04-19

来源:北京点米科技一站

   灵活用工三种常见形式中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实践要点,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启发。

 
  1、劳动关系存在差异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了规定和调整。
 
  共享就业的本质是“借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就业指导和服务共享工作的通知》,原企业和职工同意安排职工到无业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
 
  灵活用工平台的用工模式主要是指依托电子商务、网上叫车、网上送饭、快递物流等新业务平台的劳动者用工模式。目前,不少地方法规指出,灵活用工平台员工与平台及相关企业不建立劳动关系,但越来越多的法律和政策提出要依法保护这类人员的用工权益。
 
  2、报酬的支付是有保证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最长结算支付期限不得超过15天。
 
  由于职工与原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引导和督促原企业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费。
 
  灵活用工平台员工与平台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有劳动关系的,还适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
 
灵活用工
 
  3、社会保障覆盖面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保险办法,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由于劳动者与原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于灵活用工,原企业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用工短缺企业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赔偿办法可以与用工短缺企业约定。
 
  根据现行政策,与平台无劳动关系的灵活用工平台员工主要由个人支付。目前,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部分城市已开展试点建设,实施新业态职工工伤保护制度,并逐步纳入工伤保护范围。
 
  4、争端解决有其自身的特点
 
  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劳动者直接为其他家庭或者个人提供兼职的,发生争议的,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
 
  在实践中,灵活用工可能引发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人才回流问题上。这种纠纷也适用劳动争议解决的有关规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上述“通知”,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回到原企业:无业企业未按约定履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义务,劳动者不适合无业企业工作,劳动者严重违反无业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赢得工作并符合合作协议约定的条件,共享就业合作期满。劳动者不返回原企业或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工荒企业招用尚未解除或者终止与原企业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灵活用工过程中,各方应按照上述规定合理分配权责,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