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号[2011]33号文件,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上海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调整为1.7%,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仍为1%。
沪府发[1999]7号文件,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
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